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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形式多样:小本、大病历及手写签名电子病历有何不同?

作者:软荐小编      2025-06-20 21:01:27     190

相较于格式统一的住院病历,各医疗机构所采用的门诊病历样式存在显著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门诊病历小册子是医院普遍采用的纸质病历形式,主要依靠医生手工书写内容,完成后由患者自行保管。

门诊大病历,这实际上是传统纸质病历的一种形式。所谓的“大病历”并非指其实际体积较大,而是强调尽管它是门诊病历,却依照住院病历的标准进行编制,由医生依据医院规定进行统一记录,且病历原件由医院集中保存。此类门诊大病历患者无法带走,不过患者有权如同复印住院病历一般,复制门诊病历中的相关信息。并非所有医院都设有门诊大病历,然而,不少医院已经配备了这一服务,比如北京协和医院就明确设置了门诊大病历。

电子病历系统在门诊领域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始采用这一系统。起初,它仅作为纸质病历的辅助工具,供医生选择使用。随后,为了满足医院对病历信息统一存储的需求,众多医院强制规定,医生在出诊时必须通过医院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录入病历信息。完成录入后,医生需将病历内容打印出来,并亲自手写签名,最后将病历交予患者。我们将此类门诊病历模式称作“手写签名式电子门诊病历”。目前,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比如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已经开始采用这种门诊病历的模式。

门诊电子病历若无手写签名,其操作流程与先前所述第三种门诊病历形式大致相同;所异之处在于,医生不会主动为患者生成纸质病历,亦不会亲自手签。然而,患者或其家属可于自助设备上自行操作打印病历,打印所得的病历虽会显示打印的医生名字,却无手写签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数次举办现场学习活动,而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便是此类活动的代表。

采用可信电子签名的门诊电子病历:其运作模式与之前提及的门诊电子病历相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采用了经第三方数字验证、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由此,此类电子病历的电子形式自然具备了病历原始文件的法律效力,而该可靠的电子签名依照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手写签名。目前这种完全实现无纸化的病历案例相当罕见,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模式将会逐步推广开来。

以上五种不同形式的病历在病历保存时间上的要求是很不一样的。

门诊电子病历软件_电子病历签名要求_门诊病历形式分类

由于“门诊病历小本”是交付给患者而非由医院负责保管,因此也就无需考虑其保存期限的问题。

这种“门诊大病历”存放在医院,因此医疗机构需承担至少十五年的保管责任,而这十五年的计算起点则是从患者最后一次门诊就诊的时间开始。与上周我们所探讨的住院病历相仿,一个患者理应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识别码。因此,他在某医疗机构所拥有的病历资料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无论他来院就诊的次数有多少,其病历记录都应汇总在一份病历里。除非从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患者已超过15年未曾再来就诊,医院才有权将其病历销毁。即便就诊当日至今已超过15年,只要在这15年间患者曾再次来院就诊,那么15年的期限便需从患者再次就诊的那一天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第三种采用手写签名方式的门诊电子病历,考虑到医生在患者就诊期间已将带有签名的纸质病历打印出来并交付给患者,这在法律层面意味着病历的原件已移交至患者手中,故而病历的保管义务随之转由患者承担。这种情况与“门诊病历小本”颇为相似。按照法律原则,医院对于病历资料的保存并不负有责任。然而,鉴于电子病历在绝大多数采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中,其门诊病历信息实际上都被长期保留门诊电子病历软件,因此门诊电子病历软件,当患者出于各种原因要求医院再次提供其过往病历时,医院作为负责任的管理者,理应满足患者需求。然而,此时提供给患者的应当是病历的副本而非原件,因此无需重新进行手写签名。

然而,面对第四种情形——“无手写签名”的门诊电子病历,情况则截然不同。由于患者就诊当天医院并未提供手写签名的纸质病历,导致部分患者未能获得病历,而那些在自助机上打印病历的患者,在法律层面仅能被视为获得了病历副本。因此,病历的原始文件仍需由医院负责妥善保管。在此情况下,医院有义务确保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同时,在患者依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复印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也负有提供病历的义务。这种情形下医院的责任远远大于上面第三种情况。

至于那最后一种采用可信电子签名的门诊电子病历,无需多言,此类病历的原始版本以电子模式存档于医疗机构,其性质与医院中存放的住院病历无异,必须依照需保存超过15年的规定执行,实际上,大多数医院都能轻松实现长期保存。

上述内容是对不同门诊病历样式的探讨,尽管显得复杂,但在日常操作中却极为关键。比如,某医疗机构遭受网络攻击,导致历史病历资料全部损毁,无法恢复。若该机构所采用的门诊电子病历属于本分类中的第三类,即带有手写签名并已交付给患者,那么在法律层面,该机构即被视为已尽到向患者提供病历的责任,因此无需因病历资料的丢失而对患者承担法律责任。若该医疗机构属于本篇所划分的第四类门诊电子病历,且其中不包含医生手写签名,那么即便患者已获取过病历打印本,所持有的也仅仅是病历副本,原件的看管职责依旧归属于该医院。一旦医院在规定时间内遗失病历,将承担针对患者方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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